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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常被称为“碳关税”,是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压力日益增大、自身致力于实现宏伟减排目标(如“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中到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1990年至少减少55%的目标)的背景下,为防止其境内产业因承担较高碳成本而发生“碳泄漏”(Carbon Leakage)现象而提出的关键政策工具。碳泄漏指的是欧盟境内的企业为规避严格的气候政策,将碳密集型生产活动转移到气候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或者欧盟产品被碳排放强度更高的进口产品所取代的现象 。
CBAM 的核心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对进入欧盟的高碳排放产品征收与其生产过程中碳排放相当的费用,使得进口产品的碳成本与欧盟本土产品的碳成本趋于一致,从而维护欧盟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
激励全球减排: 鼓励非欧盟国家提高其气候政策的雄心水平,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清洁工业生产和碳减排努力,为全球碳定价铺平道路 。
防止碳泄漏: 阻止欧盟内部因严格气候政策导致的碳密集型产业向外转移,确保欧盟的气候目标不被削弱 。
从本质上看,CBAM 是一种旨在将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贸易政策工具。它通过对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征税,力图平衡国内外碳价的差异,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无论其生产地在何处,都承担了相似的碳成本。这一机制的设计力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兼容 。
CBAM 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气候政策工具,其运作依赖于一套复杂而明确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界定、分阶段实施时间表以及核心运作流程。理解这些构成要素对于受影响的经济体和企业至关重要。
CBAM 的设计和实施遵循以下几项关键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与 WTO 兼容性: 欧盟强调 CBAM 的设计旨在符合 WTO 规则,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关于环境保护的例外条款,避免对特定国家或产品构成不公平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 。其核心目标是气候保护,而非贸易保护主义。
基于实际排放: CBAM 的核心计费基础是进口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隐含碳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这意味着需要对进口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核算 。
碳价抵扣机制: 如果进口产品在其原产国已经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支付了碳价格(例如通过碳税或碳排放交易体系购买配额),进口商可以在申报 CBAM 时申请抵扣这部分已支付的成本,以避免双重征费 。
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的关联: CBAM 证书的价格将与 EU ETS 配额的平均拍卖价格挂钩。同时,随着 CBAM 的逐步实施,EU ETS 体系下针对相关行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将逐步取消(计划从2026年至2034年完成),以确保欧盟内外生产者在碳成本方面的一致性 。
特定豁免条件: 对于已经实施了与欧盟 ETS 相当或已链接的碳定价机制的国家或地区,其出口到欧盟的 CBAM 覆盖产品可能获得豁免。此外,对于电力市场与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耦合的国家,其出口到欧盟的电力也有特殊规定 。目前,如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瑞士等参与EU ETS或与之关联的国家属于豁免范围。
CBAM 的覆盖范围主要从行业和具体产品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首批纳入的行业: CBAM 初期聚焦于碳排放密集且存在较高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首批纳入的六大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以及氢 。
具体产品清单: 欧盟通过其综合商品代码(Combined Nomenclature, CN Code)来精确界定每一类受管制产品的具体范围。这意味着并非上述行业的所有产品都会被覆盖,而是清单中明确列出的特定CN编码产品。这包括了一些初级原材料(如生铁、水泥熟料)以及部分下游加工产品(如螺钉、螺栓、部分钢铁和铝制结构件)。进口商需要仔细核对其进口产品的CN代码是否在CBAM的纳管清单(Regulation (EU) 2023/956 的附件I)中。
未来扩展可能性: 欧盟已明确表示,CBAM 的产品范围将会逐步扩大。计划在过渡期结束后进行评估,并在2030年前将CBAM的范围扩展至所有EU ETS覆盖的行业。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最早在2027-2028年将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等行业纳入 。
CBAM 的实施时间表与阶段划分
CBAM 的实施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方式,以便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规则和要求 :
过渡期 (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主要义务: 在此阶段,进口商的主要义务是报告其进口的CBAM覆盖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报告需按季度提交,但无需购买或清缴CBAM证书,即不产生直接的财务成本。
目的: 此阶段旨在收集数据、测试报告系统、完善方法论,并为欧盟及非欧盟的企业和相关当局提供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
排放数据计算: 在过渡期初期(至2024年6月30日),进口商在缺乏实际数据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默认值(default values)进行排放量估算,且无量化限制。自2024年7月1日(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欧盟鼓励并逐步要求使用实际排放数据。对于复杂产品,若仍使用默认值,其在总排放量中的占比不得超过20% 。
报告提交: 季度报告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通过CBAM过渡期登记系统提交。例如,2025年第一季度的报告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
正式实施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
主要义务: 从2026年开始,进口商必须为其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报告频率: 碳排放报告的频率将从季度转为年度。首次年度报告(针对2026年进口)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31日。
核查要求: 提交的年度CBAM报告中的碳排放数据必须经过欧盟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EU ETS 免费配额逐步取消: 与CBAM正式实施同步,EU ETS体系下覆盖行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将从2026年开始逐步减少,直至2034年完全取消,以确保CBAM与EU ETS的协同作用,避免对欧盟本土产业的双重保护 。
CBAM 的核心运作流程
CBAM 的有效运作依赖于一套环环相扣的流程,涉及进口商、生产商、核查机构和欧盟管理当局。
授权 CBAM 申报人 (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
从2026年1月1日起,只有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的实体才能将CBAM覆盖的货物进口到欧盟。通常,这指的是在欧盟设立的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他们需要向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申请授权。申请授权的程序预计从2025年1月1日开始 。
嵌入碳排放量的计算与报告:
排放范围: CBAM覆盖的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例如来自燃料燃烧、工业过程的排放)和部分产品的间接排放(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外购电力所产生的排放)。目前,水泥、化肥和电力需要报告间接排放;钢铁、铝和氢主要关注直接排放,但未来可能扩展到间接排放。
数据来源与计算方法: 欧盟鼓励使用基于实际监测的生产数据来计算嵌入排放量。欧盟委员会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方法论,类似于EU ETS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RV)规则。在过渡期,特别是在初期,如果无法获取实际数据,可以使用欧盟发布的默认排放因子。从2024年7月1日起,对默认值的使用有所限制,特别是对于复杂货物,默认值最多只能占总排放量的20% 。
前体材料排放: 对于复杂产品(如钢铁制品),其嵌入排放量不仅包括最终生产阶段的排放,还需计入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本身也属于CBAM覆盖范围的前体材料(precursors)的嵌入排放量 。
CBAM 证书的购买、定价与清缴:
证书定价: CBAM证书的价格并非固定,而是与EU ETS碳排放配额(EUA)的每周平均拍卖结算价格挂钩。欧盟委员会将负责计算并公布此价格 。
购买与清缴: 授权CBAM申报人需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为其上一日历年度进口到欧盟的CBAM货物的总嵌入排放量,向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例如,2026年进口货物的证书需在2027年5月31日前清缴。
已付碳价抵扣: 如前所述,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为其碳排放支付了明确的碳价格(如碳税或ETS义务),申报人可以申请抵扣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申报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由独立人士核证 。
核查机制:
过渡期: 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的过渡期内,进口商提交的季度排放报告尚无强制性的第三方核查要求。但欧盟鼓励使用经核实的数据,并为生产商提供了与欧盟进口商共享经核实排放数据的途径。
正式实施期: 从2026年起,授权CBAM申报人提交的年度CBAM声明中所包含的嵌入排放数据,必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实。核查的原则和标准将与EU ETS的MRV规则力求一致和等效。
CBAM 过渡期登记系统 (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
这是一个由欧盟委员会开发的电子化平台,用于CBAM在过渡期的管理。进口商或其代表通过此系统提交季度CBAM报告。该系统还支持主管当局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协调。未来,该系统或其升级版本将支持正式实施期的授权、申报、证书交易和清缴等功能。
CBAM旨在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碳成本,实现欧盟内外产品的公平竞争,并激励全球减排。
核心原则包括非歧视、基于实际排放、碳价抵扣及与EU ETS联动。
首批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六大行业,未来将扩展。
实施分为过渡期(仅报告义务)和正式期(需购买证书并强制核查)。
运作流程涉及授权申报人、碳排放计算报告、证书购买清缴及第三方核查。
作为全球主要的制造业中心和贸易大国,中国是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CBAM的实施,无疑将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相关产品及其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这些影响不仅体现在直接的成本增加,更可能触及产业竞争力、贸易格局乃至国内政策导向。
CBAM对中国的总体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评估:
出口成本增加: 这是最直接的影响。中国出口到欧盟的CBAM覆盖产品,将因需要购买CBAM证书而增加额外成本。成本增加的幅度取决于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欧盟碳价(与EU ETS挂钩)以及中国国内已支付碳成本的可抵扣程度。这将直接削弱相关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
国际贸易格局调整: CBAM可能导致全球贸易流向的调整。一方面,高碳产品可能会从欧盟市场转向对碳排放限制较宽松的市场;另一方面,欧盟可能会增加从碳效率较高或已实施有效碳定价机制国家的进口。这对中欧之间的贸易结构将产生一定冲击。
倒逼国内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 CBAM的外部压力将成为推动中国相关产业加速技术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和发展低碳生产工艺的重要动力。这与中国自身的“双碳”目标(碳达峰、碳中和)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碳数据管理与核算能力挑战: CBAM要求进口商提供详细的产品隐含碳排放数据,并最终需经第三方核查。这对中国出口企业的碳足迹核算能力、数据收集、管理和透明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 。
供应链影响: CBAM的影响将沿着供应链向上游传导。出口企业为降低CBAM成本,会更倾向于采购低碳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从而推动整个供应链的绿色化。
分行业影响详析
CBAM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因其碳排放特性、对欧出口规模及中国在该行业的全球地位而异。
钢铁行业:
影响程度: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出口国,欧盟是中国钢铁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钢铁生产(尤其是以高炉-转炉长流程为主的工艺)碳排放强度较高。CBAM将显著增加中国钢铁产品(包括部分钢铁制品)的出口成本。据估算,在特定情景下,CBAM可能导致中国出口欧盟钢材成本增加1.1%至1.9% 。
竞争力变化: 相较于采用电炉短流程、废钢比较高或已实现显著碳减排的欧盟及其他国家钢铁生产商,中国传统工艺钢材的竞争力可能下降。
市场应对: 部分企业可能会将出口重心转向对碳成本不敏感的非欧盟市场,或加大研发投入,专注于出口高附加值、低碳排放的特种钢材。同时,欧盟对钢铁下游产品(如螺母、螺栓)的覆盖,意味着即使是钢铁零部件,也将面临CBAM的压力。
水泥行业:
影响程度: 水泥生产是典型的碳密集型行业,其过程排放(碳酸盐分解)和燃料燃烧排放均较高。CBAM对水泥产品的影响将非常显著。研究表明,水泥行业可能是受CBAM冲击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出口竞争力可能大幅下降。
竞争力变化: 中国水泥(主要是熟料)出口至欧盟的成本将大幅上升,在国际市场上与低碳水泥或已实施碳定价的地区的水泥相比,竞争力面临严峻考验。
市场应对: 尽管水泥因运输成本较高而具有较强的区域性贸易特征,但对于有对欧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CBAM仍构成巨大压力。推动替代燃料、低碳熟料技术是关键。
铝行业:
影响程度: 原铝(电解铝)生产是电力密集型行业,其碳排放主要来自电力消耗产生的间接排放。如果中国铝产能主要依赖煤电,则其隐含碳排放量较高,CBAM成本也相应较高。2022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铝产品约占欧盟从中国进口CBAM覆盖产品总额的相当一部分 。
竞争力变化: 采用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生产的“绿铝”将具有明显成本优势。
市场应对: 存在一种可能性是中国企业将使用清洁能源生产的铝材(如云南地区的水电铝)优先出口到欧盟,而将煤电铝用于国内或其他市场,即所谓的“资源互换”(resource shuffling)。但欧盟已注意到此类潜在规避行为,并可能采取措施(如要求使用出口国平均电力排放因子)加以限制 。
化肥行业:
影响程度: 化肥(特别是合成氨及下游的氮肥)的生产过程能耗高,天然气是主要原料和燃料,碳排放量较大。CBAM将增加中国化肥产品出口欧盟的成本。
竞争力变化: 依赖传统工艺生产的化肥产品竞争力将受到挑战。
市场应对: 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绿色合成氨(绿氨)技术,以及提高能效、优化工艺是主要应对方向。
电力行业:
影响程度: 目前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电力贸易规模有限。但如果未来发生大规模电力出口,且中国出口电力主要来自燃煤火电,则CBAM影响会较大。
竞争力变化: 基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出口将更具竞争力。CBAM的规则对与欧盟电力市场耦合的国家有特殊豁免,这为区域电力市场一体化和清洁能源交易提供了政策导向。
氢能行业:
影响程度: 当前中欧之间的氢能贸易量不大,但氢能作为未来重要的清洁能源载体,其贸易潜力巨大。CBAM将主要影响通过化石能源(如煤制氢、天然气制氢)生产的“灰氢”或“蓝氢”(配合CCUS)的出口成本。
竞争力变化: CBAM对灰氢出口构成显著成本压力,但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取的“绿氢”进入欧盟市场创造了机遇。欧盟自身也在大力发展绿氢产业,CBAM有助于确保其本土绿氢产业的竞争力。
CBAM将普遍增加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成本,影响价格竞争力。
钢铁、水泥行业因其高碳排放特性,受冲击尤为显著。
铝行业影响取决于电力来源,煤电铝成本压力大,水电铝有优势。
化肥、电力、氢能等行业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成本上升和市场结构调整。
CBAM将倒逼中国企业加速低碳转型,并对碳数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面对欧盟CBAM带来的挑战,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需采取系统性、多层次的应对策略,化压力为动力,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
从宏观层面,国家和行业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国内碳定价机制:
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的建设,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目前仅覆盖发电行业,未来应尽快纳入钢铁、水泥、铝等CBAM重点行业),并适时收紧配额、引入拍卖机制,以形成更有效的碳价信号 。
逐步提高国内碳价水平,缩小与欧盟碳价的差距。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国内企业减排,还能在CBAM机制下,通过碳价抵扣将更多的碳成本收益留在国内。
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体系:
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并兼顾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方法学和数据库。
培育和发展本土的、具有国际公信力的碳足迹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便捷、经济的认证服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加强国际气候政策对话与协调:
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相关规则制定,就CBAM等单边气候措施与欧盟等主要经济体进行持续对话和磋商。
争取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数据互认、碳价抵扣细则等方面达成共识,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公平的政策环境和合理的过渡期安排。
推动能源结构深度转型:
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水电、核能等非化石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和发电量中的比重。
降低工业生产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特别是减少煤炭在工业燃料和原料中的使用,从源头上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
支持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等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在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等前沿领域的研发创新。
加速成熟低碳技术的产业化推广和规模化应用,降低技术成本。
对于直接面临CBAM挑战的出口企业,应积极采取以下策略: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管理体系:
开展全面的碳盘查,精确核算自身运营边界和产品层面的碳足迹(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识别主要的碳排放源和减排潜力最大的环节,制定科学的减排目标和路线图。
优化供应链管理,推动协同降碳:
在采购决策中引入碳排放绩效标准,优先选择低碳足迹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供应商。
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享碳排放数据,共同推动整个价值链的碳减排。
加大低碳技术投入与工艺革新:
积极投资于节能设备改造、生产工艺优化、能源管理系统升级。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动生产用能向清洁能源(如购买绿电、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转型。
提升碳数据管理与报告能力:
建立数字化的碳排放数据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满足CBAM的申报和未来核查要求。
提前熟悉欧盟关于排放数据计算和报告的具体规则和模板 。
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与市场变化:
持续跟踪CBAM法规的更新、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EU ETS碳价的波动情况。
分析竞争对手的应对策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策略。
探索多元化市场布局:
在努力维持和提升欧盟市场份额的同时,积极开拓对碳排放要求相对宽松或有不同准入标准的其他国际市场,分散风险。
针对CBAM首批覆盖的重点行业,中国企业可以探索以下具体的技术路径和转型策略:
钢铁行业:
技术路径: 提高电炉短流程炼钢(EAF,以废钢为主要原料)的比例;发展氢基直接还原铁(DRI)等氢冶金技术;探索和应用高炉富氧、喷吹氢气或生物质等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CCUS技术;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绿电使用比例,例如通过绿电采购协议(PPA)或自建可再生能源项目。
案例借鉴: 中国宝武集团等大型钢铁企业已发布碳中和目标和行动计划,积极布局氢冶金、CCUS等前沿技术,并推动极致能效工程 。
水泥行业:
技术路径: 大幅提高替代燃料(如工业固废、城市生活垃圾衍生燃料SRF、生物质燃料)在水泥窑中的使用比例,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增加低碳混合材(如粉煤灰、矿渣、石灰石)在水泥中的掺量,发展低熟料系数水泥和新型胶凝材料;推广先进的水泥窑节能改造技术(如高效篦冷机、低氮燃烧器、余热发电);在碳源集中、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探索CCUS技术的应用。
案例借鉴: 安徽海螺水泥等领先企业在替代燃料利用、余热发电、节能技术改造方面已有较多实践,并开始关注CCUS等前沿技术 。
铝行业:
技术路径: 核心是降低电解铝过程中的电力碳排放。将新建和搬迁产能向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如水电、风电、光伏资源丰富的西南、西北地区)集中;大力发展再生铝产业,提高废铝回收利用率;研发和应用惰性阳极、湿法电解等革命性低碳电解技术。
案例借鉴: 云南省凭借其丰富的水电资源,吸引了大量电解铝产能转移,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绿色水电铝”产业集群。企业如中国铝业、魏桥创业等均在推动使用清洁能源。
化肥行业:
技术路径: 针对合成氨(氮肥关键中间体)生产,发展以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绿氢,再与氮气合成绿氨的技术路径;对于煤制合成氨,推广先进煤气化技术,提高能源转化效率,并探索与CCUS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氢能行业:
技术路径: 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绿氢)技术,降低制氢成本;完善绿氢的生产、储存、运输(如管道、液氢、有机液体储氢等)和加注基础设施;探索绿氢在工业(如钢铁、化工)、交通、建筑等领域的应用。
国家层面应完善碳定价、碳足迹核算体系,加强国际协调,推动能源转型和低碳技术。
企业需建立碳管理体系,优化供应链,投入低碳技术,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并关注政策市场动态。
钢铁行业可推广电炉、氢冶金;水泥行业发展替代燃料、低熟料水泥;铝行业利用清洁能源、发展再生铝。
化肥和氢能行业应聚焦绿氨、绿氢等可再生能源路径。
CBAM作为欧盟一项具有开创性的气候贸易政策,其不仅对欧盟自身及其贸易伙伴产生直接影响,也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以及国际关系层面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欧盟方面坚称CBAM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兼容性,特别是援引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联系的,为保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的措施)作为其合法性依据 。欧盟强调CBAM并非旨在保护本国产业,而是为了实现气候目标,且对国内外产品在碳成本上力求一视同仁。
然而,CBAM的WTO兼容性仍存在诸多潜在争议点:
歧视性问题: 尽管欧盟声称非歧视,但CBAM的实际执行效果是否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构成事实上的歧视,仍有待观察。例如,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数据核查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处境的考虑等方面,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歧视性质疑。
变相贸易壁垒: 一些国家担心CBAM可能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增加进口成本,限制市场准入,从而保护欧盟本土产业,这可能违反GATT第十一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精神。
碳价抵扣机制的公平性与复杂性: 如何公平、准确地评估和抵扣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政治问题。不同国家碳定价机制形式各异(如碳税、ETS、能源税等),其有效性和与EU ETS的可比性难以简单衡量,可能导致操作上的不公。
“必要性”检验: 根据WTO判例,一项贸易限制措施若要符合GATT第二十条的例外,必须证明其对于实现合法政策目标是“必要的”,且没有其他更少贸易限制性的替代措施。CBAM是否能通过这一严格检验,尚存不确定性。
目前,CBAM尚处于过渡期,其实际影响和具体操作细节仍在完善中。未来,不排除有国家就CBAM向WTO提起贸易争端解决的可能性。最终的WTO兼容性判断,可能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裁决来明确 。
欧盟认为CBAM是其履行《巴黎协定》承诺、实现自主贡献目标(NDC)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这与《巴黎协定》第六条关于国际碳市场机制合作的精神有相通之处,并有助于推动全球产业向低碳转型,从而支持《巴黎协定》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并努力限制在1.5℃以内的总体目标 。
然而,CBAM在与《巴黎协定》原则的协调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CBDR-RC): 《巴黎协定》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和应对能力上的差异。CBAM作为一项单边措施,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业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增加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排目标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CBDR-RC原则的精神相悖。
资金和技术支持: 《巴黎协定》强调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CBAM本身并未直接包含对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此类支持机制(尽管欧盟提出部分收入可能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但具体机制尚不明确),这可能引发发展中国家的关切。
全球合作与单边主义: 尽管CBAM旨在推动全球减排,但其单边推出的性质可能引发贸易摩擦,损害全球气候合作的氛围。《巴黎协定》更强调多边合作和各国自主贡献。
CBAM的实施预计将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碳俱乐部”与政策趋同: CBAM可能激励其他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如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已在考虑或讨论类似机制)建立类似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从而形成一个或多个“碳俱乐部”。这将推动全球范围内碳定价政策的趋同,但也可能加剧不同经济集团间的贸易壁垒。
供应链的绿色重塑: 碳排放强度将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产品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维度。企业在进行全球供应链布局时,将更加重视生产地的碳排放政策、能源结构以及供应商的碳管理水平,推动全球供应链向更绿色、更低碳的方向重塑。
对发展中国家和高碳排放国家的挑战: 依赖高碳产业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整体碳排放强度较高的国家,其产品在进入实施CBAM的市场的成本将显著增加,可能面临市场份额的损失。这要求这些国家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低碳转型。
碳核算与认证市场的兴起: 对产品碳足迹进行准确核算、报告和核查的需求将催生一个庞大的碳服务市场,包括咨询、审计、技术解决方案等。
国际社会对CBAM的反应呈现多元化态势:
支持方: 一些环保组织、部分发达国家以及欧盟内部的产业界(特别是那些已承担较高碳成本的行业)对CBAM表示支持,认为其有助于实现公平竞争和全球减排。
关切与质疑方: 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基础四国”)以及一些发达贸易伙伴对CBAM表达了关切甚至反对。他们担心CBAM可能构成贸易保护主义,增加其出口负担,违反WTO规则,并可能损害全球气候合作互信。
主要贸易伙伴的应对:
中国: 一方面表达了对CBAM潜在贸易壁垒和单边主义的担忧,另一方面也在加速国内碳市场建设、推动产业低碳转型,以适应新的国际规则。
美国: 拜登政府对碳边境调节的概念持开放态度,并正在研究适合本国国情的方案,但具体路径和与欧盟CBAM的协调尚不明确。
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大国: 普遍对CBAM持批评态度,认为其可能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
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尽管存在分歧,但也存在国际合作的空间。例如,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统一或互认、碳定价机制的协调与连接、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各国可以通过多边或双边平台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和绿色贸易。经合组织(OECD)的“碳减排方法包容性论坛”等平台为此提供了讨论机会 。
CBAM的WTO兼容性存在争议,尤其在非歧视、贸易壁垒和碳价抵扣公平性方面。
CBAM与《巴黎协定》总体减排目标一致,但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方面需审慎。
CBAM可能推动形成“碳俱乐部”,加速全球供应链绿色转型,但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挑战。
国际社会反应不一,主要贸易伙伴正制定应对策略,国际合作在碳核算、碳定价协调方面存在空间。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在其宏伟气候目标驱动下,为解决碳泄漏问题、维护本土产业竞争力并激励全球减排而推出的一项关键性、创新性的气候贸易政策。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对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征收与欧盟内部碳价相当的成本,从而拉平国内外产品的碳成本竞争基础。CBAM的实施,特别是从2026年进入正式收费期后,将对全球贸易格局,尤其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的相关产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中国而言,CBAM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短期来看,钢铁、水泥、铝、化肥等高碳产品出口欧盟的成本将显著上升,企业面临较大的减排压力和碳数据管理压力。但从长远看,CBAM的外部压力与中国自身的“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在方向上高度契合,能够倒逼中国相关产业加速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技术水平和能源效率,培育新的国际竞争优势。
展望未来,CBAM及类似机制的发展趋势可能呈现以下特点:
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 CBAM初期覆盖的行业和产品范围相对有限,但欧盟已明确计划逐步将其扩展至所有EU ETS覆盖的行业,未来还可能纳入更多下游产品和间接排放。
要求的日趋严格: 随着机制的成熟和数据的积累,对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的要求可能会更加精细化和严格化。
全球碳定价机制的加速发展和趋同: CBAM可能催化更多国家和地区建立或完善自身的碳定价机制,并探索不同机制间的协调与连接,全球碳价水平可能呈现上升和趋同的趋势。
绿色贸易规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碳排放、环境标准等“绿色”因素将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和经贸谈判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准入门槛。
对中国企业而言,CBAM的启示是深刻且长远的。积极应对CBAM,绝不仅仅是为了规避一项贸易成本,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长期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路径。中国企业应将碳管理和低碳转型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引领,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和供应链协同,努力在未来的全球绿色经济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化挑战为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